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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1]88号
【颁布时间】 2011-04-15
【实施时间】 2011-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3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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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外经贸易处

  

  承担外经贸、旅游、商贸服务业、粮食、外事侨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监督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有关涉外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外经贸、外商投资和境外企业以及涉外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和执行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拟订和执行外事活动及各类因公临时和长期出国出境人员工资及生活待遇标准和有关费用开支标准。承担相关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工作。

  

  (十)社会保障处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监督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汇总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相关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工作。

  

  (十一)农业处

  

  承担农办、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气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监督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承担相关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工作。

  

  (十二)农村综合改革处(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拟订全市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项目及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与年度计划;按要求管理和安排中央、省与市财政等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整理项目。研究和拟订全市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我市农村综合改革;牵头组织全市农村公益事业债务管理工作;负责村级“三项经费”、“一事一议”财政性资金管理及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有关问题的研究;参与制定农村综合改革涉及的财政转移支付方案的测算、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实际配套资金落实工作;牵头管理全市农村综合改革财政性资金。

  

  (十三)法规处

  

  起草有关财税方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按规定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负责全国、省、市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调研、论证工作;组织全市财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审核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参与局机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工作的合法性审查。

  

  (十四)会计管理处

  

  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组织实施会计法规,拟订会计管理具体办法,并负责监督实施;管理会计从业资格,按照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负责代理记账管理;组织管理会计信息化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市会计委派工作。

  

  (十五)监督检查处(统计评价处)

  

  拟订全市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的政策建议;监督检查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制度和预算的情况。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组织实施财政支出效益评价;参与部门预算的编制和审核工作。

  

  (十六)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拟订政府采购的政策规定,监督和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受理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审批市级政府采购方式;研究拟订全市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审批专控商品;负责组织查处控购方面的违规事项;承担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七)人事处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财政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全市财政系统教育和培训工作等;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1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总会计师(副处级)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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