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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中共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履行中共福州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所出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加强对尚未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以及已完成改革任务、实现关门走人但尚有资产存量或债权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依法指导县(市)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管市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三)承担监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按照规定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全市企业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 (四)按照出资人职责,依法参与所出资企业的重大决策。指导推进所出资企业改革、重组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五)依法选择所出资企业管理者,通过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六)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所派出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依法承担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所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协调委机关和所出资企业工作,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息、信访及档案等工作;承担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负责委机关国有资产、财务管理、信息化、后勤服务和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负责联系所出资企业维护稳定工作。 (二)综合处 综合协调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研究国有经济及所出资企业的经济运行状况;负责联系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工作;负责所出资企业非财务指标管理的绩效考核;综合协调调研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研究起草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承担委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依法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章程;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协调所出资企业有关法律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