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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土资源部《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工作任务。 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以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和163个全国重点矿区遥感监测工作为基础,组织核查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本年未批先建”地块、“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土地变更调查中的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地区的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督促整改。严格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施问责。 (二)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2010年度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土地、矿产一并部署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内容和方式都发生了变化,特别是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在我市大多数地方属首次,工作中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副市长凌月明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欧顺清、市监察局局长徐海荣、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张定宇任副组长,市国土房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委、市安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具体负责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等,由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张定宇(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土房管局纪检组长周琪敏、市国土资源房屋执法总队总队长韦平任副主任。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要专门成立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国土、监察、公安、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职能作用,做到经费落实、责任落实。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要切实加强与监察、公安、规划、建设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执法监察、地籍、规划、耕地、利用、勘查、开发、储量等各个业务机构要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各项工作任务。 2.严肃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相关政策要求,认真开展核查工作,确保核查结果情况真实,定性准确,填报正确。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认真开展整改工作。要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的,一律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市国土房管局要切实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难以查处的,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国土房管局报告;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市国土房管局要督促查办,并及时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国土房管局要直接立案查处一批、挂牌督办一批、公开曝光一批重大、典型土地违法案件,督促各地整改查处工作。市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土地矿产违法严重地区的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 3.加强政策业务培训指导,认真开展督查验收。市国土房管局在工作中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要建立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周报制度,及时掌握各区县(自治县)工作进展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要结合各区县(自治县)工作进度情况适时组织区、县(自治县)之间的交叉检查,加强各区县(自治县)相互交流、相互监督,确保各区县(自治县)检查工作的严肃性、统一性,全面提高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