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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合教[2011]62号
【颁布时间】 2011-04-07
【实施时间】 2011-04-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3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合肥市教育评审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评审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教〔2011〕62号)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市管学校,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合肥市教育评审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协助做好专家推荐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合肥市教育评审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教育评审评估工作科学化水平,完善评审评估程序,规范评审评估行为,确保教育评审评估公平公正,切实体现评审评估结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评审评估专家库

  

  1、建立教育评审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加强专家库管理工作,有利于建设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高、相对稳定、能适应教育评审评估工作需要的专家队伍。

  

  2、专家库按照教育评审评估类别分设管理类和专业类专家库。

  

  3、入库专家人选面向全市教育系统公开遴选,采取单位推荐、个人自荐或特邀方式产生。其中,单位推荐人选需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在职人员自荐需所在单位同意。

  

  4、市教育局相关部门对入库专家人选进行资格审核,提出初选名单报局常务会审议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入库专家基本条件

  

  1、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市教育方针政策,对教育和管理基本理论有比较系统的认识,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工作经验丰富,专业技术水平精湛。

  

  2、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具有高级职称的管理人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教育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专兼职教研员,专兼职督学。

  

  3、具备以上任职经历、能适应教育评审评估工作需要的退休人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4、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师德高尚,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处事公正,服从安排,协作共事。

  

  5、在曾经参与的教育评审评估工作中无违纪违规行为。

  

  三、随机产生专家组

  

  1、市教育局相关部门根据行政许可审批、教育督导、教师招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程序或方案,提出成立专家组的意见,报经分管领导批准或局常务会议决定。

  

  2、局监察室根据承办部门提出的所需专家类别和人数的通知,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符合条件的专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

  

  3、承办部门依据随机抽取的专家名单,书面邀请评审评估专家并组成专家组。

  

  4、根据评审评估工作实际需要,特邀知名专家学者及校园安全、卫生防疫、财务审计、工程建设、消防等部门专业人员参与评审评估工作,承办部门应报分管领导同意,并经监察室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监察室予以备案。

  

  四、专家组工作程序

  

  1、专家组一般由3至7人单数组成,特殊情况下不超过9人;推选组长1名,负责评审评估过程的管理协调工作,其中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应由学科负责人担任组长。

  

  2、专家组成员应认真学习评审评估方案,掌握评审评估标准,在评审评估过程中,服从工作安排,提出评议意见,客观公正评价,积极完成任务。

  

  3、专家组受市教育局委托,在规定期限内,对评审评估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并可提出合理、必要的增加事项,保证评审评估质量。

  

  4、专家组集体讨论形成评审评估意见,讨论过程应作书面记录,所形成的评审评估报告必须由全体成员审阅并签名确认,分歧意见需详细说明。

  

  5、评审评估事项完成后,专家组将评审评估报告及证明材料全部移交承办部门。

  

  五、评审评估结论要求

  

  1、评审评估报告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评审评估过程、实地查看、整改建议、评审评估结论性意见等内容,所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充分、有效,并以文档、图片、视频等进行记载和说明。

  

  2、行政许可类评审专家组对符合许可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向市教育局提出予以许可的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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