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印发的《家电下乡流通网点管理实施细则》(商建发[2010]235号)和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监管防止骗补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11]1号)等家电下乡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监管,经商财政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监管工作 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及其备案销售网点是落实家电下乡政策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家电下乡政策能否顺利实施。家电下乡实施以来,绝大多数中标流通企业及其备案销售网点能够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了家电下乡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极少数中标流通企业的备案销售网点发生抽卡销售、倒卖标识卡甚至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所在地方主管部门也监管不力,损害了国家和农民利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家电下乡流通企业及其销售网点的监管,切实维护好国家财政安全和农民利益。 二、加大对销售网点的日常监管力度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监管,严格执行日常检查及抽查制度,对代审代垫销售网点抽查比例每月不低于20%,对其他销售网点抽查比例每月不低于10%,建立《家电下乡检查记录表》,对检查过程和结果进行详细记录。要督促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及时、全面、真实地将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信息录入系统,非补贴用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必须在录入时点击“非补贴用户购买”项,相应注销产品标识卡,督促网点严格遵守标识卡管理各项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中标流通企业落实对下属销售网点的管理责任,要求中标流通企业清理只备案不管理的销售网点,并会同财政部门检查中标流通企业销售网点考核档案,确保政策规定落实到位。 三、开展销售网点清理整顿工作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自2011年5月1日至7月30日对辖区内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一)实施步骤。 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分3个阶段:动员部署阶段(5月1日-5月15日);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查阶段(5月16日-7月15日);省级、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抽查阶段(7月16日-7月30日)。 (二)清理整顿标准。 一是立即取消备案资格的。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存在以下情况,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立即取消其家电下乡备案资格: 1. 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之后未实现产品销售的; 2. 抽取产品标识卡,将家电下乡产品作为非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将标识卡配发到非匹配产品上的; 3. 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商标、型号,或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未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产品、非家电下乡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 4. 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消费者; 5. 违反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规定,终端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格; 6. 私自留用标识卡、滥用农民户口簿、身份证等有关资料,虚开销售发票或录入虚假购买信息的。 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出现上述2至6条行为的,除取消网点备案资格外,还将按照家电下乡相关规定追究所属中标流通企业和对应中标生产企业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是暂停销售资格、进行整顿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存在以下情况的,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暂停其家电下乡销售资格,责令限期整顿,整顿不合格的,取消该网点备案资格: 1. 未建立进销存台账并在系统中录入台账的; 2. 不能当场为购买产品的农民开具税务发票的; 3. 未在家电下乡信息系统中及时录入家电下乡产品及标识卡相关信息,或未在系统中及时对非补贴对象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注销标识卡的; 4. 未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没有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购买须知,并在产品公示栏中公布销售产品的型号和中标最高限价的; 5. 未设立家电下乡专柜(专区),或在专柜(专区)销售非家电下乡产品及未经授权销售的家电下乡产品的。 (三)工作要求。 1.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销售网点进行100%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和有关建议上报;省级、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销售网点进行现场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省内可组织相互抽查,并将结果和建议于8月5日前上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