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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4-14
【实施时间】 2011-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5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1.产权调换房屋的公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的公摊面积,在补偿时,应当对公摊面积差给予补贴,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2.区政府负责补偿方案的制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或产权调换方式。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应当享受5%的奖励,同时,参照上述“1”的规定再给予增加公摊面积差对应的货币补偿金。计算公式如下:

  公摊面积差对应的货币补偿金=(该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方式应当补偿的房屋面积×项目产权调换房屋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面积×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比例)×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单价。

  为方便被征收人重新购房享受税收优惠,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完成30日内,应当将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明细信息等资料报税务部门。

  3.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二)对于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定位时可优先采取抓阄或电脑摇号等方式,并组织居民代表参与监督,确保定位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

  (三)征收个人住宅,经相关部门审查,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四)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对无权属证件但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在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应当根据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五、加强衔接,完善手续,妥善处理房屋拆迁遗留问题

  (一)在《条例》发布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原有的规定办理。

  (二)在《条例》发布后,本《通知》施行前,区政府已经做出决定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仍按公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三)市、区政府已经决定今年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未列入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需要纳入房屋征收范围的,应当按程序确认后,方可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城中村改造,参照本《通知》执行。

  即墨、胶州、胶南、平度和莱西等五市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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