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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产权调换房屋的公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的公摊面积,在补偿时,应当对公摊面积差给予补贴,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2.区政府负责补偿方案的制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或产权调换方式。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应当享受5%的奖励,同时,参照上述“1”的规定再给予增加公摊面积差对应的货币补偿金。计算公式如下: 公摊面积差对应的货币补偿金=(该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方式应当补偿的房屋面积×项目产权调换房屋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面积×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比例)×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单价。 为方便被征收人重新购房享受税收优惠,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完成30日内,应当将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明细信息等资料报税务部门。 3.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二)对于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定位时可优先采取抓阄或电脑摇号等方式,并组织居民代表参与监督,确保定位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 (三)征收个人住宅,经相关部门审查,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四)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对无权属证件但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在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应当根据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五、加强衔接,完善手续,妥善处理房屋拆迁遗留问题 (一)在《条例》发布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原有的规定办理。 (二)在《条例》发布后,本《通知》施行前,区政府已经做出决定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仍按公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三)市、区政府已经决定今年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未列入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需要纳入房屋征收范围的,应当按程序确认后,方可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城中村改造,参照本《通知》执行。 即墨、胶州、胶南、平度和莱西等五市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