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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领导 (十八)切实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调查研究,定期听取工作汇报,作出部署,狠抓落实。关心支持各级少数民族文化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建设,充分调动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十九)推动形成少数民族文化工作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协调、业务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格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在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要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作为重要内容,从政策、财力、物力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共同推动全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每年8月全省“民族团结宣传月”活动的契机,集中宣传我省少数民族工作,宣传民族政策、民族知识,宣传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开创我省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新局面。 (二十)加强督促检查。各市(地)政府(行署)要按照国发[2009]29号文件和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意见和办法。民族、文化部门要加强对各地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指导和对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一一年四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