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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畜牧水产局
【发文字号】 合畜水[2011]45号
【颁布时间】 2011-04-01
【实施时间】 201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5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合肥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2011年合肥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探寻病因及风险因素,分析疫情发展规律,预测疫病暴发或流行趋势,评估控制措施效果,增强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

  二、范围

  怀疑或确认发生以下情况时,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启动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及时填报紧急疫情调查表: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狂犬病;

  (二)猪瘟、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蓝舌病等主要动物疫病发病率或流行特征出现异常变化;

  (三)小反刍兽疫、疯牛病、痒病、非洲猪瘟等外来动物疫病;

  (四)牛瘟、牛肺疫、马鼻疽等已消灭或基本消灭疫病再次发生;

  (五)较短时间内出现导致较大数量动物发病或死亡且蔓延较快的疫病,或怀疑为新发病的。

  三、工作程序

  (一)县(区)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疑似紧急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信息,进行初步调查并按规定报告疫情。

  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本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现场调查。

  (二)现场调查人员进一步核实情况后,参照相应紧急流行病学调查表(附表1-6),采集有关信息,填写调查表。

  (三)现场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获取的信息,描述动物疫情现状(空间、时间和群间分布等),分析疫病来源,判断疫情发展趋势,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怀疑疫情扩散时,应在高风险地区开展追踪调查。

  (四)市级流行病学调查专家组要对现场调查人员形成的调查评估报告及其结论进行审核。必要时,请省级流行病学调查专家组进行复核确认。

  四、工作要求

  (一)市级流行病学调查专家组要对现场调查人员形成的调查评估报告及其结论进行审核,审核意见作为重大动物疫情解除封锁的重要依据。

  (二)疫情解除封锁前,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要将流行病学调查表、现场调查评估报告及市级流行病学调查专家组的审核意见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动物流行病学调查表填报工作。

  (四)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要对紧急疫情应急处置措施和扩散风险进行及时评估,分析流行规律,规范报告制度,及时报告省畜牧兽医局。

  

  附件2:

  
定点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方案

  


  在重点地区设置流行病学调查点,持续监视动物养殖、免疫、流通、屠宰环节的风险因素变化情况,结合特定动物疫病的血清学和病原学监测结果,预测疫情发展趋势,评估疫病防控效果,提高防控工作的针对性。

  一、县级定点流行病学调查

  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实际,制定辖区内定点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建立健全定点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机制。

  1、目的。定期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主要禽病,口蹄疫、猪瘟、猪蓝耳病等主要家畜疫病,动物布病、结核病等主要人兽共患病定点调查,并结合本地畜牧业生产、动物免疫、屠宰加工和畜禽流通情况,分析辖区内疫情发展趋势。

  2、范围。肥西县在家禽饲养重点地区设置3个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流行病学调查点;肥东县设置3个口蹄疫、猪瘟、猪蓝耳病等主要家畜疫病流行病学调查点,长丰县设置3个口蹄疫、动物布病、结核病等主要人兽共患病定点流行病学调查点;设置1个口蹄疫、猪瘟、猪蓝耳病等主要家畜疫病流行病学调查点;包河区、高新区、新站区各设置1个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流行病学调查点。县(区)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于当年12月1日前向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于当年12月10日前向省畜牧兽医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二、猪群疫病调查

  (一)目的。

  掌握猪群疫病动态;监视猪群疫病主要病原分子流行病学和病原遗传演化动态。

  (二)调查方式

  1、临床健康猪群调查:选定合肥市板桥屠宰场、四河屠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检测,每个屠宰场各同步采集15份血清和组织样品,4月、10月各实施一次。

  2、发病猪群调查:各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平时要注意收集、冷冻保存发病猪组织病料每县每年不少于8份,分别于4月底、10月送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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