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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4-01
【实施时间】 201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5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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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平、绩效管理的考核分配机制

  

  根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服务的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医疗服务的平均人次数、收入现状和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综合考虑核定。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考核机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管理岗位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实行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

  

  (四)

  

  推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逐步建立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统一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取消药品加成,实现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确定采购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和生产企业;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定并实施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公布监督电话,严厉查处违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

  

  (五)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经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政府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按行政村核定3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每村每月400元,公开招聘的大学生村医每村每月不低于800元,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补齐。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财政部门按行政村农业户籍人口每人每年4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省财政补助2元,市、县财政各补助1元。

  

  三、实施步骤

  

  (一)明确任务,定编设岗

  

  根据《山西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调整意见》(晋编字〔2011〕8号),县(市、区)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依据各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工作量,科学核定编制,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确保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85%。

  

  (二)竞争上岗,全员聘用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山西省乡镇卫生院改革方案》(晋卫〔2011〕12号)相关规定,明确定岗竞聘的范围对象,统一组织乡镇卫生院实施竞聘上岗。所有上岗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竞聘上岗参照乡镇卫生院执行。

  

  (三)妥善安置,确保稳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维护稳定的职责,全力做好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按照《山西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晋人社厅发〔2011〕28号),对正式职工分流人员,采取系统内调剂聘用、允许内部退养、实行3年过渡安置、鼓励自谋职业、支持学习深造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对非正式职工分流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补办企业养老保险,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流安置工作参照《山西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晋人社厅发〔2011〕28号)执行。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机构人员定岗竞聘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分流人员均应妥善安置到位。

  

  (四)绩效考核,落实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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