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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4-01
【实施时间】 201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5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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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等,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

  

  (五)核定收支,取消加价

  

  县(市、区)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收入和支出,并按月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县(市、区)的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

  

  四、保障措施

  

  (一)坚持政府主导,加强部门协作

  

  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扎实有序推进改革。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编制、物价、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有效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加强财力保障,严格资金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

  

  (三)加强督查监管,确保规范运行

  

  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地综合改革推进情况开展综合督查工作,各成员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工作,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运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情况、政府补助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重点对分流安置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分流人员妥善安置。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严肃纪律,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动员宣传,营造良好环境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多种形式开展改革动员,深入细致地做好基层医务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明确改革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和推进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五)加强培养选拔,打造人才队伍

  

  依托医学院校、各级公立医院和专门培训机构,开展学历教育、实习进修、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基层卫生人员的学历层次、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建立对口支援、结对帮扶等制度,定期组织省、市、县级公立医院的中高级专业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专业指导,开展医疗服务,不断提升基层卫生服务的总体水平。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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