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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
【颁布时间】 2011-04-18
【实施时间】 2011-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6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接上页]


  第三十九条  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上缴财政,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挖掘修复和管理。确需减免占、挖道费的,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四十条  损坏城市道路设施的,责任人应当承担修复费用。

  责任人不承担修复费用的,城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城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道路巡视检查制度,明确路政管理人员职责,组织人员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移交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罚。

  路政管理人员发现影响道路安全的情形,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二节 城市道路占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管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占用位于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的快速路、主干路的,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批准;占用其他城市道路的,应当经所在区城管部门批准。全市统一规划设置的经营性占道的,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批准。

  申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占用城市道路示意图;

  (四)施工作业组织方案。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城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情况复杂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四十三条  下列情形城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一)占用快速路、主干路和距主干路道路红线十米以内设置除公益设施以外经营性设施的;

  (二)占压盲道、地下管线检查井的;

  (三)占道设施预留人行通道宽度少于1.5米的;

  (四)占道设施高度与周围建筑物门窗间距少于1∶1.5比例的;

  (五)建设永久性围挡设施的;

  (六)搭建门斗、阳台的;

  (七)其他不得占用行为。

  

  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占道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结构、期限和用途占用。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限最长为一年。占用期满后需要继续占用的,占道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占用期满后,占道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的原状。

  

  第四十五条  建筑工地施工占用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设置实体围挡,对建筑工地周边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设施进行有效防护,及时修复因施工损坏的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设施。

  经批准建筑工地施工需要临时封闭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向社会进行公告。因工程未竣工需要延期封闭城市道路的,应当办理延期审批并重新公示。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占道围挡、暂设房等临时占道设施,清除现场物料,修复因施工损坏的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设施,铺装新建建筑物临街的裸露地面,并由城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四十六条  在有条件停放车辆的城市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到市城管部门办理临时占道手续。

  占用人行道设置停车场的,由城管部门负责路政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

  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节 城市道路挖掘管理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管部门批准,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挖掘;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挖掘位于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的快速路、主干路的,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批准;挖掘其他城市道路的,应当经所在区城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九条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应当向市城管部门申报挖掘城市道路年度计划。除特殊情况外,未纳入挖掘城市道路年度计划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市城管部门应当根据申报单位提出的挖掘城市道路年度计划,会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编制挖掘城市道路计划。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挖道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挖掘城市道路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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