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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颁布时间】 2011-04-11
【实施时间】 2011-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6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28号)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居型商品房的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转让年限,按照规定标准,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  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和分步实施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安居型商品房的计划编制、建设管理、准入审核、配售及产权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安居型商品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负责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市规划国土部门拟定、调整安居型商品房出售价格方案。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安居型商品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拨付安居型商品房建设资金。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安排安居型商品房建设用地及其供应,负责安居型商品房预售许可,负责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申请人员的住房产权登记情况。

  

  市公安、人力资源保障、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负责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和职责分工,提供相关人员的户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计划生育等相关情况。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等,综合考虑本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人才政策、人口政策以及规划期内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在全市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规划期内安居型商品房建设数量、土地供应和资金需求的总量。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要求,在住房保障年度计划中明确年度安排安居型商品房的建设数量、土地供应和资金需求等相关指标。

  

  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在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中,对全市新供商品房用地和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统筹,总量上配建不低于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30%的安居型商品房,面向人才供应的安居型商品房建筑面积占安居型商品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0%,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计划、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的要求,安排安居型商品房建设用地,并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八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安居型商品房规划选址时,应当充分征求市住房保障部门意见。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度提高安居型商品房的开发强度,全面考虑市政交通、公共配套和社会管理设施规划。

  

第三章 建设用地与开发


  第九条  安居型商品房通过以下方式建设、筹集:

  

  (一)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

  

  (二)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三)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原则下建设。

  

  (四)搭配建设,包括出让商品住宅建设用地、城市更新项目按照一定比例搭配建设两种方式。

  

  (五)通过其他途径建设和筹集。

  

  第十条  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实行建设和管理任务书制度。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制定建设和管理任务书,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将建设和管理任务书作为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文件的组成部分。

  

  建设和管理任务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设计要求、户型面积、建设标准、销售对象、销售方式、产权限制、建设工期等;若销售方式为现房销售的,还应当明确装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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