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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发[201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4-30
【实施时间】 2011-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6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

[接上页]
8.鼓励社会参与。支持驻济中央和省直单位在自用存量土地内按政策、规划及需求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开发区及产业园区和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利用自用土地,自筹资金进行建设,也可由政府提供土地,社会组织投资,通过合作方式建设。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土地性质原为划拨的,暂不改变使用性质;原为出让的,不再缴纳用地差价。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建设的,产权共有,按投资比例明确产权份额。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干部与教师周转房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凡社会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减免政策;建设和运营管理方面涉及的税费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

  9.实行配建制度。对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根据规模、区位、性质,按照不同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由政府回购或回收,产权归政府所有;也可由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资先期建设,在其土地熟化范围内的其它经营性用地“招拍挂”时,将先期建设有关费用按一定比例分期摊入“招拍挂”用地成本。

  10.收购既有住宅。收购、转换、改造一批不违反城市规划、建筑质量合格、设施配套相对齐全的既有住宅,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

  11.配套经营用房。保障性住房项目可适当提高公建设施和经营用房配套建设比例,增加困难群众的就业机会,经营所得用于弥补保障性住房维护、管理等费用。

  12.完善审批程序。开辟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相关审批部门要明确审批承诺时限,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涉及多部门审核审批的,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采取现场联合办公的方式,统一办理开工建设相关手续。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相关部门要主动服务,特事特办,确保开工日期并及时完善相关手续。

  三、建设要求

  13.优化户型设计。完善《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相关内容,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采取优选设计模板等方式,优化户型设计,合理确定户型面积,注重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力争在较小的空间内满足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重点建设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集体宿舍的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14.完善配套设施。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同步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施必须满足基本入住条件。配建保障性住房项目与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15.严控工程造价。严格落实工程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通过项目策划、专家论证,优化项目设计。实行严格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公开公正公平地选用施工队伍和材料。严密组织,加强管理,科学施工,严格控制工期、质量和造价,降低建设成本。加强项目管理,审计、监察部门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确保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四、组织领导

  16.落实工作责任。继续完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机制。各县(市)区要完善组织领导机构,加大资金投入,制定落实措施,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同时做好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土地熟化、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管理等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和指导职能,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做好任务下达、组织实施、检查指导、督办考核等工作。规划部门要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项目规划方案。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任务目标要求,提前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确保梯次推进。发改、民政、财政、公安、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环保、市政公用、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人行济南分行营管部都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市住房保障工作运营管理机构要充分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主要责任,做好项目融资、土地储备、建设管理、审核分配管理及保障性住房后期运营管理等工作。

  17.确保建设进度。各建设主体要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和目标,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按要求开工建设。当年的建设项目,8月底前全部开工。每年第四季度提前谋划下一年度建设规模,并做好项目规划选址、立项、资金、土地供应和指标安排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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