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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民政救助管理机构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救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对于无法证明身份且行动不便的重伤残人员和突发危重病人,发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呼叫120急救。 对于影响社会秩序的智障、残疾、弃婴等人员,管委会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发现的无名、无主遗体,经所在地公安机关确认后,由公安机关通知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允许火化证明。 第二十九条 商业经营和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噪声污染和大气污染。 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三十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服务电话,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技术安全防范设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触犯市政设施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公共秩序管理、食品安全和疾病预防控制、文化市场、价格等管理规定的,由市政设施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价格等部门或其委托的管委会执法监察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管委会执法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电动车、三轮车、观光车等非法营运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流动兜售报纸、地图等物品或流动散发广告品及其他宣传制品的,处以5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在火车站广场喷水池内洗涤物品或洗澡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管委会执法监察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涉及工商、道路交通、客运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管理权限的,由工商、道路交通、客运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三)、(四)、(九)项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管委会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罚款、收费或扣留车辆或物品的; (二)刁难当事人,索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检举人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郑州东站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