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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1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4-25
【实施时间】 2011-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7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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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新标准。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的能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合理制定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市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2)完善编制管理。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市编办、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3)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政策规定,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竞聘上岗和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实行合同管理。对未聘人员,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妥善安置,确保社会稳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按照政策规定一律实行公开招聘。积极探索实行院长聘任制和任期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4)在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人事制度等综合配套改革的基础上,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等管理方式。(市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5)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6)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7)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落实对村医的补助和扶持政策。(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1)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继续做好中央投资卫生项目建设工作,全面完成省规划村卫生室建设任务,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有1-3所达标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街道都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服务覆盖每个行政村。(市发改委、卫生局负责)

  (2)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适宜人才。

  (1)出台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文件,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完善和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努力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不足的问题。(市发改委、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根据国家下达的任务,安排2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加大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招聘力度。分别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培训医疗卫生人员700人次和2480人次;继续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人员培训。(市卫生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3.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1)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巡回医疗。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建立全科医生团队,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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