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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字[2011]99号
【颁布时间】 2011-04-22
【实施时间】 2011-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7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11年部门节能目标任务的通知

[接上页]


  3.积极推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力争节能产品采购金额占同类产品采购金额的比重达到80%以上。

  

  (二十)省物价局节能目标任务。

  

  1.落实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价格政策,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等高耗能行业中经相关部门确定为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2.对经相关部门确定为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

  

  (二十一)其他部门节能目标任务。

  

  其他各部门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鲁发〔2007〕2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7〕39号)等有关规定及部门职能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节能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问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将节能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分解细化节能工作任务,制定分阶段目标方案,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分析总结工作进展情况,确保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强调度分析。各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向省政府节能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政府节能办要加强对各部门落实节能任务情况的调度,督促部门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分析节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情况、提出建议。

  

  (三)加强责任考核。实行严格的节能目标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各部门要在2012年1月底前,向省政府报告2011年节能目标任务执行情况,并抄送省政府节能办。省政府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考核建议报省政府。省政府对完成节能目标的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考核结果由省考评委员会办公室作为考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作业绩的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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