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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11]43号
【颁布时间】 2011-04-21
【实施时间】 2011-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7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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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落实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四项任务。

  

  1.集中开展隐患检查排查行动。要针对春季、汛期和冬季安全生产特点,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及安全生产大检查,着力消除死角、死面,确保重要时段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2.加强隐患日常排查监管。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隐患日常排查监管,科学制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提高执法的有效性、计划性和针对性,完善专家查隐患、事故隐患举报等制度。检查督促企业逐级建立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把隐患排查落实到生产的全过程。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隐患,要做到即查即改;重大隐患要强化挂牌督办和企业“黑名单”制度,切实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确保完成整改任务。对于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甚至弄虚作假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企业,要坚决依法停业整顿或取缔关闭,并予以曝光,实行社会监督。

  

  3.进一步加大隐患综合治理力度。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实行隐患排查治理通报制度,在集中和日常排查监管过程中,发现依法应由其他部门督促企业或单位整改的隐患,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有关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隐患治理工作。接到通报的部门要及时处理并反馈有关情况。

  

  4.加强隐患排查治理调度统计工作。各地、各部门和企业要如实、准确填写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数据。对隐患进行科学分类,逐项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三)落实推进“打非治违”三项任务。

  

  1.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打非”专项行动成果。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进行生产经营和建设、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生产、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严肃纠正“三超”(工业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交通运输企业车辆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等违规违章现象,强化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级政府的“打非”责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告一起。对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而导致事故的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严格安全准入,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坚决整治不履行“三同时”审查程序、擅自开工建设、后补办审查手续等建设项目,从源头上防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进入高危行业领域。进一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强化执法责任、完善执法手段、落实执法措施。

  

  3.继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煤矿。继续把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突出、受水害威胁严重、自燃发火期短和入井人数较多的矿井作为重点,突出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严格落实煤矿“一通三防”和水害防治措施。全面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10〕36号),制定具体方案、落实措施,加快推动煤矿兼并重组、资源整合,切实解决小煤矿威胁大型煤矿、已关闭小煤矿死灰复燃等问题。各地没有完成“十一五”后在三年小煤矿关闭任务的,必须在2011年上半年完成关闭任务;没有达到国家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必须停产整改。在科学排查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威胁大型煤矿安全的小煤矿和不允许提高产能煤矿的名单,加大整顿关闭力度,规范和加强对整合技改煤矿的管理,支持大型煤炭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等多种方式整合小煤矿,提高煤矿集约化水平。

  

  --非煤矿山。完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制度,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开展地下矿山通风系统、防治水和顶板管理专项整治,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利用好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加强尾矿库综合治理;开展采场和排土场边坡专项检查,治理高陡边坡和危险级排土场,落实监测监控措施。

  

  --危险化学品。进一步推动治理化工企业安全防护距离不足、化工装置自动化水平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到位等问题,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和使用危险工艺的化工企业的监管。严格安全准入,淘汰落后工艺,优化布局,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烟花爆竹。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监管,整治“三超一改”。加强烟花爆竹仓储批发企业和经营网点治理,解决超范围、超量存储问题,严厉查处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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