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11]43号
【颁布时间】 2011-04-21
【实施时间】 2011-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7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五)落实深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三项任务。

  

  1.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创新载体,活化方式,全面加大对国发〔2010〕23号和吉政发〔2010〕2号、吉政发〔2010〕11号文件的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组成宣讲团,深入各行业、各类企业进行广泛宣传,全面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提高宣传效果,把文件精神宣传到每个企业、每个员工。通过播放安全公益广告、发布安全警示等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知识,提高全民识灾、防灾和科学自救能力。

  

  2.多渠道强化安全教育。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组织开展第十个“安全生产月”活动。推动企业全面开展新员工进厂安全生产“第一课”教育活动,深化岗位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素质;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各级党校和干部轮训内容,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安全培训,强化安全责任意识;推动开展全民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

  

  3.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组织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干部集中学习国发〔2010〕23号和吉政发〔2010〕2号、吉政发〔2010〕11号文件,举办安全监管干部执法培训班,继续开展视频讲座和短期培训,不断提升安全监管人员专业化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督促各类企业尤其是煤矿等高危行业企业,严格执行岗前培训等规定,企业所有新招用人员,必须经认真培训和严格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岗前培训时间、压缩培训内容、改变培训程序。继续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推进以班组长为重点的全员安全培训。继续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治理,重点整治重收费、轻培训和乱收费、滥发证等问题。

  

  (六)落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三项任务。

  

  1.加强应急演练。加强重点部位、重大活动等方面的应急预案编制和发布工作。突出开展以逃生为主的演练,推广人员密集场所“四个一”(人员密集场所从业人员配备1个手电、1条毛巾、1瓶水、1个引导疏散用的荧光棒)做法,指导各单位落实必要的应急装备,因地制宜地落实群众性应急防范措施。加强专业救援队伍训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重点推进矿山、危险化学品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充实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装备。着力建设覆盖全省的危险化学品、矿山应急救援骨干队伍和救援基地。做好申请安全生产应急装备项目及资金工作。

  

  3.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及应急避险系统建设。建设全省重大危险源监管与应急救援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加快建设全省安全生产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调度信息管理,完善安全生产预警预报制度。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4月中旬)。各级政府、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特点和实际,制定重点突出、任务具体、目标明确、措施有力、针对性强的实施方案,并于5月5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发动,将活动内容、任务措施及目标要求传达落实到基层、企业。要充分发挥媒体宣传作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取得实效。

  

  (二)全面实施阶段(4月中旬至10月底)。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计划、有步骤、高标准得到落实。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至12月)。分三个层次:一是企业自行验收;二是各有关部门分别对本行业(领域)组织检查验收;三是各级政府组织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安委会统筹组织和协调“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省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全面责任,要抓紧组织落实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抓紧组织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并亲自带队进行督查。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深入组织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强化安全基础。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