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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11]58号
【颁布时间】 2011-04-19
【实施时间】 2011-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7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本溪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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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将所有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全部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2.有条件的县(区)在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全面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鼓励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落实对村医的补助和扶持政策。(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3.落实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完善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补充药品目录,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负责)

  

  4.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实行招标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采购机构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或委托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执行,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结算机制,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5.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6.继续通过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给予奖励补助,并与县(区)进展及成效挂钩。(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7.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县(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市编委办负责)

  

  8.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定编定岗,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竟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竟聘上岗,结合实际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

  

  9.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完成农村三级卫生服务体系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使两县各有1所县级医院达到二甲水平、并有2所达标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每个街道都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2.为乡镇卫生院招收定向免费医学学生。安排2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加大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招聘力度。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培训医疗卫生人员;继续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人员培训。(市卫生局负责)

  

  3.建设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认真组织实施,按时竣工投入使用。完善和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从体制上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不足的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4.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务,必须累计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满1年。(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

  

  5.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巡回医疗。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全科医生团队,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6.市内三级医院重点对口支援县级医院,二级医院重点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重点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同时安排基层医疗机构骨干人员到对口支援医疗机构进修学习一年。(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

  

  7.大力推行院长(主任)负责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推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运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规范基层用药和医疗行为,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市卫生局负责)

  

  8.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力争达到25%。(市卫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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