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11]58号
【颁布时间】 2011-04-19
【实施时间】 2011-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7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本溪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接上页]


  11.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积极开展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鼓励卫生技术人才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市卫生局负责)

  

  12.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市卫生局负责)

  

  13.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在符合区域性规划和设置规划的基础上,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普通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医疗机构。(市卫生局负责)

  

  六、保障措施

  

  1.建立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体系,将医改实施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医改任务完成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亲自抓,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层层落实。建立包保责任制,县(区)政府按一人一院(中心)要求派出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各县、区政府负责)

  

  2.根据2011年医改任务,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建立政府投入长效机制,重点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综合改革顺利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要按确定的任务和进度尽早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善政府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将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安排挂钩。(各级财政部门负责)

  

  3.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严格执行按月通报、按季考核、全年评估的绩效考核机制;并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布医改的进展情况和阶段成果,提高各方参与和推进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各级医改办负责)

  

  4.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公布医改进展,主动接受各界对医改工作的监督;组织新闻媒体集中宣传全市医改工作,让百姓走近医改,切身了解医改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为深化医改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市委宣传部、市医改办负责)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