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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发[2011]20号
【颁布时间】 2011-04-18
【实施时间】 2011-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8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十)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促进我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有关政策,提出扶持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股权类投资企业在鄂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引导股权投资机构积极参与省内大型骨干企业并购重组,为企业提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其他增值服务。对于股权投资机构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省内困难企业股权投资而发生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支持股权投资机构通过产权交易所等要素市场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企业股权,拓宽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

  

  (十一)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在试点地区注册登记。充分利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纳入股权投资企业国家备案管理试点地区的契机,引导和鼓励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到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落户,把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打造成为试验股权资本化、智力资本化的“资本特区”。积极帮助落户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国家备案,提高募集资金的信用和能力。

  

  四、扩大债券发行规模,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十二)大力发展债券市场。积极支持省内符合发债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着力推动我省传统优势行业和一批重点企业的发债融资工作,实现规模优化和扩张、技术改造和升级。推进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符合发债条件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公司债融资,扩大债券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改善我省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结构。鼓励和支持企业综合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十三)支持金融机构拓展债券业务。支持本土证券公司积极参与区域性债券市场的建设,大力发展债券承销业务;支持具有承销资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省内企业发行债券进行承销;鼓励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引导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企业年金基金、信托理财产品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券投资等业务。

  

  五、发展融资租赁和信托业务,积极推进金融创新

  

  (十四)大力发展融资租赁。积极引进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光大金融租赁公司做大做强,形成龙头效应,带动区域业务发展。积极发展非银行系租赁公司,形成聚集效应。经国家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营业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2012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新设或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自开业年度起两年内,由税务登记地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省及省以下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十五)推进信托产品和业务创新。支持省内信托公司加快改制,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鼓励信托公司开发证券类、投资类、产业发展类、基础设施类等信托产品,开展与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有关的投资银行业务,探索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资产支持信托等直接融资型创新业务。

  

  (十六)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和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推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鼓励商业银行开展专利、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促进知识产权增值服务体系建设。在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知识资本化试点工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和知识产权交易制度,探索形成科技成果资本化的模式,促进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鼓励商业银行依托股权托管开展股权质押贷款,金融机构要规范操作程序和加强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工商部门要做好规范股权出质登记工作并维护交易安全,担保机构要积极参与,产权交易机构要提供股权登记托管、股权信息监测和股权转让平台,共同为商业银行开展企业股权出质融资业务创造条件,为中小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六、加强场外市场建设,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十七)积极参与场外市场建设。支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襄阳高新区和宜昌高新区创造条件尽快纳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扩大试点范围。武汉、襄阳、宜昌市人民政府要完善扶持和奖励政策,培育更多的优质市场主体,引入有实力的券商和中介机构,为园区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奠定基础。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试点探索,疏通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的进出通道。凡我省企业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和在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市场首次成功挂牌且交易股权占总股本比例达到10%以上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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