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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计划管理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要按照国家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一)计划上报及项目审批。 1.有关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资金安排的原则、使用范围、建设内容和本地区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建设规划,编制本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年度实施方案,经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并附项目的单项工程设计、搬迁人员名册及相关附图。 2.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年度实施方案,经过审查、筛选并与同级相关部门衔接后,编制本市州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年度建议计划,经市州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与相关附件一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3.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市州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年度建议计划进行筛选、审查和论证后审批,并编制全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年度建议计划,报请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计划下达。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计划,编制并下达全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资金和项目建设计划。 1.国家计划下达后,省上在3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下达到各市州;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在省上计划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全额下达到各县市区,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市州计划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并抄送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2.在接到省上下达计划后,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对实施方案中单项工程进行审批,批复文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3.市州及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上下达的计划执行,未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计划。并在每季度初将上季度的有关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上报的内容主要包括:资金到位、工程进度等计划执行情况;政策到位、群众情绪等群众搬迁和安置情况;迁出地的生态恢复情况。 五、资金管理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建设资金包括国家下达的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省、市、县三级配套资金及群众自筹资金。 按照国家要求,试点工程国家补助标准分为两类:对跨县市区、跨乡镇、跨村搬迁,需要新增土地且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任务重的搬迁群众,按人均5000元标准补助;对就近搬迁,原有生产设施大部分可以继续利用,但基础设施需要改造完善的搬迁群众,根据建设任务按人均3500-4500元标准补助;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均为行政村内就近搬迁,按人均3500元标准补助。国家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搬迁群众基本生产条件及必要的生活设施,包括基本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卫生所、群众住房以及“两基”攻坚和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无法安排的学校等。其中,住房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合理的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年度计划及时拨付。具体按照国债资金的管理要求,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禁挤占、挪用,并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 六、政策措施 (一)土地政策。凡用于移民安置的土地,属国有荒山荒地的,由安置区政府无偿划拨;属集体土地的,按实际可利用面积和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一定的土地补偿费,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也可用国有土地置换并办理相关手续;对原有农户耕地进行调整的,要在确保原有农户基本农田的基础上,在原有农户自愿的前提下,依法进行调整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公司牵头进行开发的土地,搬迁农户入住后,公司应对农户的生产给予指导,提供相关服务。土地使用主要采取农户承包形式,承包期按安置区原有农户的现行政策执行,并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手续。要参照安置区人均耕地和户均宅基地标准统一规划安排好搬迁人口的生产和生活用地。迁出区原有的土地,原则上归集体所有,用于退耕还林或荒山绿化等。 (二)税费政策。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的农户和参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从事农业开发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上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接受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占职工总数60%以上的企业(农场),比照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对易地扶贫搬迁农户办理土地、户籍等手续,除按规定适当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有关县市区教育部门在确定国家免费教科书发放、贫困地区义务教学助学金时,要优先安排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的中小学贫困学生,并适当减免学杂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