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2011]31号
【颁布时间】 2011-04-12
【实施时间】 2011-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8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宁静行动主城区实施方案(2011―2013年)的通知

[接上页]


  1.推广使用低噪声机具和工艺。

  

  在城市建成区建筑施工时,禁止使用高噪声设备,禁止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等产生高噪声的施工作业方式。建设主管部门发布建筑施工低噪声设备和工艺目录,推广使用先进的低噪声施工机具,施工过程中使用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振捣棒、电锯、吊车、升降机等机具时,昼间、夜间场界噪声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gb12523―90)。

  

  2.合理安排施工方式和施工时间。

  

  合理布置建筑施工工地内的施工机具和设备,建筑工地采用隔声屏等降噪措施,对施工现场的电锯、电刨、大型空气压缩机等强噪声设备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尽可能远离居民区,降低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施工单位在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施工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将可能产生噪声扰民的施工作业安排在昼间(06∶00―22∶00),通过增加设备缩短连续施工时间,尽量避免夜间施工。因抢修、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夜间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3.严格控制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市政府重点施工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项目开工建设时,分别由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建设公告;夜间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在受影响的社区内和施工场所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施工项目性质、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起止时间、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同时向居民做好解释工作。

  

  严格控制一般工程建设项目的夜间施工。实行夜间施工临时许可审批总量控制,严格限制夜间施工次数,项目严格按照《重庆市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临时许可审批规定及程序》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因生产工艺需要必须在夜间10时到次日凌晨6时实施夜间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认定证明并附专家意见,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核发《重庆市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临时许可证》方可施工。取得夜间施工许可后,施工单位必须将夜间施工许可情况在受影响的社区内和施工场所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施工项目性质、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夜间施工起止时间、夜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同时向居民做好解释工作。

  

  4.加强对施工工地噪声的监管力度。

  

  建立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管理责任制、施工现场值班制,加强现场管理,倡导文明施工,施工单位应设置专职噪声监督员,组织施工人员学习并要求其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群众利益。施工单位应在建筑施工工地显著位置悬挂《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牌,载明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单位负责人姓名、工程起止日期、建筑施工污染防治措施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建筑施工噪声控制。项目监理单位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噪声污染防治的要求,对施工工地的噪声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项环保措施落到实处。对未按有关环境保护要求施工的,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控制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噪声污染。对群众举报和投诉的施工工地噪声扰民情况,监理部门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加大建筑施工现场检查的力度,重点加大夜间施工的执法力度。开展夜间和节假日巡查,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情况、施工单位守法情况进行检查,制止和严肃查处夜间噪声违规施工作业行为,根据投诉频率酌情加大处罚力度。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未在施工现场采取噪声污染防范措施或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在夜间进行施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并依法进行查处。

  

  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投诉处理。完善现场处理投诉机制,对群众投诉的违法施工行为及时制止,通过快速有效的现场处理解决噪声扰民问题。环境保护部门加大噪声污染超标排污处罚力度。建立约谈制度,对噪声投诉较多的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噪声防控存在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采取措施加强与投诉人的沟通协调。

  

  5.建立建筑施工沟通协调和奖惩机制。

  

  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合力共同做好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管理。建立和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监管情况定期通报制度,通报内容包括施工噪声居民投诉量、检查次数和查处违法超时施工、超标排放数量等情况;根据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职责,将统计情况定期通报给有关部门。对建设施工过程中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重大建设工程建立信息分析报送机制,做到上下、横向之间信息互通。施工单位应做好工程周围居民的沟通协调和解释工作,施工单位必须成立群众来访接待处,认真接待来访居民,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征求居民意见,主动做好有关的安抚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