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11]89号
【颁布时间】 2011-04-01
【实施时间】 201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8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七)加快灾后重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陇南市、甘南州要加强对汶川地震重灾县区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督查指导,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年内完成全部建设任务。省国土资源厅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资金安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0〕93号),严格落实重建规划,规范建设程序,坚持科学重建、依法重建,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建设质量。年底前,要完成第一批8个重点防治项目主体工程建设任务,开工建设第二批18个工程治理项目和4个基础建设项目。同时,有关市州和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2009年、2010年度中央、省级财政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实施,年内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并通过验收。陇南市要抓紧做好成县“8·12”暴洪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工作;临夏州要重点做好东乡县城滑坡灾害综合治理。

  

  (八)进一步打牢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基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依据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区划成果,会同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完成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进一步强化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在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建设用地审批阶段,把好地质灾害预防关,为建设项目施工和运营安全提供保障。

  

  六、地质灾害防治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主要领导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了解掌握辖区内地质灾害基本情况,主动加强领导、检查和督促。各级要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国土资源、教育、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监、气象、旅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分部门管理的原则,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具体单位,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排查、巡查、监测预警、应急演练、临灾避险等防灾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工作责任制,追究行政领导和防灾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地震、气象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全面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城市总体规划、乡镇及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灾后重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中,要搞好与各专项规划实施的衔接,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甘南州、舟曲县要积极主动配合做好舟曲灾后重建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组织编制与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中,要加强与水利、林业、气象等部门的协作,统筹各方资源,同步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水土保持、中小河流整治、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共同构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

  

  (四)加大防治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重点用于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监测预警、勘查、治理及应急处置。县市区要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将防治费用和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宣传教育和群测群防监测人员补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地要积极探索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新机制,制定鼓励政策,动员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五)落实汛期工作制度。各市州及县市区要依据本方案,编制本地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修订完善本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落实汛期24小时值班、灾情险情速报等制度,随时保持通讯畅通。一旦发生灾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发现临灾险情,立即组织应急调查,确认险情,迅速采取避让、应急处置措施。出现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在立即处置的同时,要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迅速上报各有关部门。

  

  (六)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采用多种形式,加大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采、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任何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不良人为活动,坚决予以制止;对不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成功预报并避免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意见》规定,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