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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4月21日 吉林省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和全省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会议关于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的有关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为进一步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推进安全责任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深入扎实开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2010〕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2010〕11号)精神,推进全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及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以煤矿、道路交通、建设工程、消防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加强各行业、各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控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确保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取得实效,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确保“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取得良好开局。 三、工作内容 围绕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11号文件精神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突出抓好六个方面、20项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一)落实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四项任务。 1.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出台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 相关配套政策和制度,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诚信等制度。贯彻落实吉政发〔2010〕11号文件精神,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坚持典型带动,树立标兵企业,用半年时间培育100户典型企业,通过以点带面,推进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企业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强基固本的重要举措纳入本企业发展战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严格落实企业领导现场带班制度;不断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与安全生产挂钩比重。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2.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安全责任。各市(州)、县(市、区)要落实政府领导“一岗双责”制度,科学制定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及细则,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和例会制度。县(市、区)主要领导要担任当地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着力落实解决安全生产实际困难和问题的责任,加快建立党政齐抓共管、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3.进一步落实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责任。按照吉政发〔2010〕2号文件中规定的“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手段和措施。探索实行行业安全监管员制度,做到持证上岗;加强行业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培训;试行行业专家持证查隐患制度。 4.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追究。继续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增加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落实督办责任,提高督办效率。省安委会办公室及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对较大事故挂牌督办;对1周内发生3次较大事故的市(州)发出警示通报;对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进行约谈、通报和召开现场会;较大以上事故查处结果将向社会公告,接受群众监督。对瞒报、谎报、迟报事故以及事故后逃逸等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