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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11]58号
【颁布时间】 2011-04-19
【实施时间】 2011-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9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2011年本溪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本溪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1〕58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本溪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2011年本溪市医药卫生体制

  改革主要工作安排

  


  为深化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任务责任书》和《中共本溪市委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本委发〔2009〕21号)精神,现就2011年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953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数达到638万人,参保率达到9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315万人,参保率达到92%。此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人数473万人,参合率91%以上。(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2.积极推进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促进失业人员参保。(市人社局负责)

  

  3.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

  

  4.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巩固新农合门诊统筹,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积极探索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5.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确保所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6.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新农合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市卫生局负责)

  

  7.加大对困难群体救助力度。资助困难人群参保,资助范围包括城乡低保及边缘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边缘对象即低收入的家庭涵盖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开展不分病种的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达到50%以上;扩大开展特重大疾病救助试点,探索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医疗救助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款,拓宽筹资渠道。(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8.加强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9.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10.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处罚力度。(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11.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实现市级统筹。力争成立市级新农合管理中心,提高城区统筹层次,逐步实现实行市级统筹;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编委办负责)

  

  12.进一步完善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市域内就诊即时结报。(市卫生局负责)

  

  13.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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