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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长春市“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我市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53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吉林省“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为指针,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办理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办理程序;坚持集体认定、集体负责的办理方法,着力解决好我市“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二、参保范围及对象 1995年1月1日以前,曾在城镇国有和集体企业中有过3年以上工作经历,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正式用工手续、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2010年11月1日前具有吉林省城镇常住户口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五七家属工”。 三、办理程序 (一)申报 有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由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向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以下称企业所在地)市 (州)、县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原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均不存在的,本人到居住地社区申报。 申报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参保人原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无原件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书面证明; 2.长春市“五七家属工”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 3.“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 4.长春市“五七家属工”参保人员情况明细表(单位申报时提交); 5.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及《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身份认定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有原始资料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①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如: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名册等; ②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辞职辞退证明、退职证明、精简证明、处分决定等; ③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名册、工资台账、会计记账凭证、企业集资凭证、个人借款借据等材料原件; ④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出门证、考勤卡、工会会员证、工伤证、劳保证、公费医疗证、司炉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奖励证书、奖状、照片等; ⑤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和直系亲属档案记载材料; 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五七厂”、“家属厂”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 ⑦原粮食部门的粮食等别证明; ⑧原房产部门的房屋使用证。 (2)无原始资料的提供《“五七家属工”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认定表》。 (二)身份认定 1.有原始资料的: 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企业或本人提供的材料原件进行认定。 2.无原始资料的: 有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的,由企业或主管部门按照以下办法对其身份进行认定: (1)成立企业认定小组。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申请人原所在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成立身份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小组由原企业或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组成,如厂长、队长、书记、车间主任、班组长、会计、劳资员等,认定小组人数不少于5人。 (2)听证认定。申请人填写《长春市“五七家属工”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五七家属工”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认定表》。认定小组召开听证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社保经办机构、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对申请人申报的工作履历进行审核,确认申请参保人员是否符合参保条件,同时履行认定小组职责。 (3)经上述程序认定的人员,待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履行以下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