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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办[2011]47号
【颁布时间】 2011-04-15
【实施时间】 2011-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9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汕头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实施细则(试行)

[接上页]
第七条 “三旧”改造项目净(实)用地小于4公顷的,如该片区教育设施未配套完善,则应贯彻“应配尽配”的原则予以配套完善。如片区教育设施已配套完善,则由开发主体整体实施改造开发,同时,按项目开发强度对应配套设施用地比例征收公共服务设施代建金。代建金的征收标准,按照该改造项目同一用地性质、同一开发强度和同一区位,由市城乡规划局提供规划条件给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市国土资源局要将评估结果函告市城乡规划局,再由市城乡规划局在项目报建时征收。征收代建金上缴财政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委托评估费用列入当年国土资金部门预算安排,并由市财政局据实拨付。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三旧”项目实际改造范围,提出“三旧”改造地块规划条件,明确应承担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面积、位置、范围和其他具体要求。

  “三旧”改造方案应当按照“公共服务设施与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的原则,明确规定公共服务设施开发时序。

  第九条  市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文化、教育、卫生、民政、物价、房管、旧城等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按行政职能分工对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资金核定、移交、确权等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通过公开出让的“三旧”改造项目,其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按照出让时确定的规划条件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三旧”办负责解释。

  

  附表:

  “三旧”改造项目容积率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预留比例换算表

  

  

容积率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项目改造前总用地面积比例

备注

4.0 <容积率 ≤4.5

23%

3.5 <容积率 ≤4.0

21%

3.0 <容积率 ≤3.5

19%

2.5 <容积率 ≤3.0

17%

2.0 <容积率 ≤2.5

15%

容积率 ≤2.0

13%



  备注:本表容积率对应的建筑面积为 “ 三旧 ” 改造项目住宅净(实)地块地面以上住宅建筑面积,及其完善自身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

  

  
汕头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中土地出让收益分配规定(试行)

  


  为充分调动“三旧”改造中各利益体的积极性,促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的开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99〕7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汕发〔209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三旧”改造中,市直接办理出让和补交地价款“三旧”用地的土地出让收入,市按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计算,提取需要上缴和安排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廉租住房保障建设资金,按出让收入总额提取出让业务费2%后,将30%的土地出让收益拨给所在辖区。

  二、在旧城镇改造中,需要搬迁的国有企业用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在扣除收回土地补偿、拆迁费用、拆迁合理利润和有关税费后,其土地出让纯收益按50%的比例拨给原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三、在旧村庄改造中,市人民政府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其土地出让纯收益按60%的比例拨给原村集体,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四、每年从金平、龙湖、濠江区“三旧”改造土地出让收入中分别提取1%拨给所在辖区,每年从中心城区“三旧”改造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0.5%拨给市“三旧”办,作为“三旧”改造工作经费。

  五、本规定适用于汕头市中心城区,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汕头市“三旧”改造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操作办法(试行)

  

  为规范“三旧”改造中协议出让土地行为,增加国土资源管理透明度,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以及《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三旧”改造范围内,按照《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2号)的要求列入年度实施计划、且改造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三旧”改造项目,其国有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相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行改造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办理协议出让、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后办理协议出让,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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