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协议出让程序 “三旧”改造以协议方式出让供地的,要坚持“规范操作、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 申请 1、申请条件。“三旧”改造项目的改造主体在改造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况,符合相应条件: (1) 自行改造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拥有改造范围内全部土地权属;或者改造范围内有多个地块,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可共同成立项目公司联合申请; (2) 收购改造的,市场主体与其他土地权利人签订收购协议,落实相关补偿安置措施后,收购改造范围内的多宗地块及地上房屋建筑,并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 (3) 旧村庄改造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已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4) 需要完善历史不规范用地手续的,已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2、提交材料。申请人以“三旧”改造项目为单位,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土地协议出让申请书; (2)土地权属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授权委托书; (4)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5) 《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有效证件及地上物产权证明(市场主体收购改造的需提供收购变更后的土地证及地上物交易证明;集体土地转国有改造的需提供转用批文;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需提供完善批文); (6) 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 (7) 建设用地预审批文; (8) 发改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9)“三旧”改造年度计划批复文件和市政府批准的改造方案; (10)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11)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 受理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收件单》出具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 审查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的用地是否符合省市“三旧”改造有关政策规定、是否属于规定的协议出让用地范围、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等。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及时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若申请人不在规定时限内补交的,作退件处理。 (四) 地价评估 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抽签委托中介机构对拟协议出让土地进行地价评估,出具地价评估报告。 (五) 核定应缴地价款金额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应缴地价款价格。 (六)拟定协议出让方案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等拟定协议出让方案,协议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办理出让手续的地块位置、四至、面积、用途、年限、拟出让时间和应缴地价款总额、配建廉租房比例等。 (七)协议出让方案报批 协议出让方案报市政府“三旧”改造协调领导小组,经研究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 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改造项目单位签订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填写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通知申请人缴交土地出让金以及土地契税。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协议出让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汕头日报》、汕头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九) 办理土地登记 申请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 资料归档 出让手续办结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宗地协议出让过程中的各环节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 三、办理时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地价评估和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时间)。 四、潮阳、潮南、澄海区和南澳县范围内的“三旧”改造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操作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汕头市“三旧”改造补缴地价款办法(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