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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在区域综合整治中,对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对虽符合产业政策但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立即实施停产、停建,限期补办手续,对逾期未补办的企业,由伊川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符合保留条件的棕刚玉、绝热板加工、焊剂等污染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按照现行环保要求进行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对区域内无组织排放、扬尘点、扬尘路段进行集中整治。 ⑵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1年4月20日前,伊川县要对方案确定区域内所有污染项目进行核查,制定区域综合整治方案,确定综合整治名单,提出整治要求、完成时间并报市环保局核准。 2011年4月25日前,对限期(停产)治理的企业下达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要求实施治理,对逾期完不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 2011年4月30日前,对实施关闭的企业要关闭到位。此项工作由伊川县政府负责落实。 对符合补办环评审批手续条件的企业,在立即停产、停建的同时,按要求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取得环保行政许可之前不得生产或建设。对具备环评手续,但未经许可擅自投运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限期补办试生产和验收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 2011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对10月底前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生产供电。此项工作由环保部门和供电部门负责落实。 伊川县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重点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 电力、钢铁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⑴工作任务。 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对全市火电和钢铁行业进行调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量、治理现状,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三防”措施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并依据省环保厅制定的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 对纳入环境综合整治范围内的火电企业,督促按期完成电厂烟气的脱硝治理工程,达到环境综合整治确定的排放标准和脱硝效率要求;对现有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实施脱硫改造,达到我省确定的排放浓度和脱硫效率要求。 ⑵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1年4月20日前,完成全市上述行业调查工作,确定整治企业名单。此项工作由各级环保部门会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 2011年4月30日前,依据省环保厅制定并印发的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环保部门对整治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按时限要求完成验收。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相关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2. 水泥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⑴工作任务。 有关县(市、区)根据辖区企业的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并报市环保局备案,依据环保法律法规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依法对企业实施停产治理。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⑵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1年4月20日前,各级环保部门依照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分别依法对辖区内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被停产治理的企业,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验收。 各有关县(市、区)环保部门督促企业按照停产治理通知书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完成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3. 铝、铅锌、钛、铜、淀粉、陶瓷、合成氨、造纸行业综合整治。 ⑴工作任务。 市环保局组织对全市铝、铅锌、钛、铜、淀粉、陶瓷、合成氨、造纸行业进行调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和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按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6号)的要求,依法对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