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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11]52号
【颁布时间】 2011-04-13
【实施时间】 2011-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9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2011年洛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接上页]
公用事业部门:督促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到的县(市、区)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脱氮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工商部门:对未按期完成污染治理任务政府予以取缔(关闭)的企业,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或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

  

  供电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五)及时加强调度。各县(市、区)要将列入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依法被关闭企业及生产线名单、停产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据实上报市环保局备案,并于每月20日向市环保局报送本月综合整治工作进度。市环保局每月汇总一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环保厅和市人民政府。

  

  (六)进行社会监督。各县(市、区)政府政府要于2011年4月20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在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情况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要于年中、年底两次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及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实施责任追究。2011年10月底前完不成本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县(市、区)、相关委局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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