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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质检特函[2011]36号
【颁布时间】 2011-04-28
【实施时间】 2011-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9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2011年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2011年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质检特函[201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按照《2011年特种设备质量安全节能工作要点》的工作部署,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2011年工作要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锅炉节能监管工作

  

  (一)开展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工作。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以下简称《锅炉节能规程》)的相关规定,总局已制定并下发了《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各锅炉制造企业和相关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该办法要求的内容进行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工作,2011年10月01日以后,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锅炉设计文件将不得投入生产。

  

  (二)全面落实锅炉定型能效测试工作。

  

  1.为了保证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以下简称定型能效测试)工作全面开展,锅炉制造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和生产等情况,统筹安排定型能效测试工作,及时与定型能效测试机构进行联系。自2011年5月1日以后,对于新出厂锅炉,应当符合《锅炉节能规程》对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的要求;对尚未进行定型能效测试或测试结果不符合要求的,锅炉制造企业应当及时安排锅炉定型能效测试(或复测)计划,并按照本文第二条(一)款要求约请定型能效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复测),测试工作应于2012年04月30日前完成。

  

  2.为了尽量减少锅炉制造企业测试工作量,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工作可按以下要求进行或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对于同一锅炉制造单位生产的相同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相同燃料、相同结构形式的工业锅炉,当该系列型号锅炉中较高额定蒸汽压力或额定出水压力(以下均简称额定压力)的产品经过能效测试,并符合《锅炉节能规程》附录a“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限定值要求的,该系列型号中较低额定压力的工业锅炉可暂不进行能效测试;反之,需要重新进行能效测试。能效测试机构应将所测试锅炉总图(能反映锅炉机构形式)附在定型能效测试报告之后,并加盖能效测试专用印章。

  

  (2)自2009年01月01日以后至总局公布确定的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机构期间(即2010年12月16日总局第149号公告发布时间),由省级或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所做的定型能效测试,且能效指标符合《锅炉节能规程》附录a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限定值要求(电站锅炉符合相应标准或设计要求)的,可不再进行该型号锅炉定型能效测试。

  

  (三)大力推进在用锅炉能效测试工作。锅炉使用单位是锅炉节能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锅炉节能工作宣传力度,强化监督管理,大力推进在用锅炉能效测试工作。各地区应按照《2011年度在用工业锅炉定期能效测试任务分解指导意见表》(见附件1)的要求落实测试工作。

  

  经我局确定的锅炉能效测试机构,按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进行测试并出具的测试结果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为了减少企业负担,除特殊情况并经我局同意外,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重复测试。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大对锅炉能效测试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各能效测试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和推动锅炉制造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能效测试工作。对不符合能效要求的产品,应严格按《锅炉节能规程》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加强锅炉能效测试机构能力建设

  

  (一)关于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机构建设。

  

  1.2010年11月,我局在《关于贯彻执行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和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的有关意见》(质检特函[2010]85号)中曾提出关于定型能效测试机构建设要求,各地应在此基础上,加强本地区(指省级和副省级,下同)定型能效测试能力建设,对目前尚无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机构的部分地区,应当敦促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加快能力建设,尽早达到要求条件。在获得总局确认之前,该行政区域内锅炉制造企业的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工作可按照就近测试原则,暂由临近省份的定型能效测试机构或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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