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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9号
【颁布时间】 2011-04-21
【实施时间】 2011-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9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

[接上页]
15. “设置使用地点”栏,此项只针对固定使用时填写。

  16. “使用期限”栏,此项中填写实际需要使用的期限,若长期使用,则不填写结束时间。

  17.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名称”栏,系指移动地球站入网使用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的名称。

  18. “运营单位名称”栏,系指提供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单位的名称。

  19. “所使用的关口地球站”栏,如可使用多个关口地球站,应逐一填写。

  20. “系统类别”栏,系指根据业务需求选取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的类型,如b站、c站、mini-m站、f站、m4站等。

  21. “设备型号”栏,系指发信机或收发信机的设备型号。

  22. “型号核准代码”栏,系指无线电发射设备经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后,获得的唯一代码。

  23. “设备出厂号”栏,系指设备出厂时的序列编号。

  24. “识别码”栏,系指用户向运营商申请入网使用时,由运营商为移动地球站分配的终端识别码,也称作id号。

  25. “用户申明”栏,系指用户设台时需要申明和承诺的条款,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26. 如需填写续表,其申请表编号与前表相同,并在“备注”部分中“表号”栏“/”左侧填写该表的顺序号,右侧填写表的总数。例如,2/4表示此申请表号下共有4张表,此表为第2张表。

  27. 批量申请时,若申请注册登记的相关移动地球站仅仅只是设备出厂号和识别码不同,其他资料完全相同,则可填写一张申请表,“设备出厂号”和“识别码”栏均填写“见附表**”,在附表中将申请的相关移动地球站的设备出厂号以及对应的识别码逐一填写完整。

  

  附件2:

  移动地球站技术资料备案表

  国无管表14me_______

  

① 备案单位信息

境内经营者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信箱

 

②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数据

申请表编号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名称

 

频率使用证号或批准文号

 

多址方式

 

关口站名称

/ //

空间电台(星座)名称

星座  卫星

 

标称轨道经度

°

 

°

启用日期

年  月  日

③ 频率数据

发射中心频率

接收中心频率

发射带宽

(khz)

接收带宽

(khz)

eirp

(dbw)

调制特性

 

mhz

ghz

 

mhz

ghz

   

*  *

     

*  *

     

*  *

 

mhz

ghz

 

mhz

ghz

   

*  *

     

*  *

     

*  *

发射频率范围

起:

止:

mhz

ghz

   

*  *

起:

止:

   

*  *

接收频率范围

起:

止:

   

*  *

起:

止:

   

*  *

使用总带宽

khz  mhz  ghz

④ 设备和天线数据

 

系统(设备)类别

 

设备型号

  

型号核准代码

 

设备生产厂家

  

天线类型

 

天线型号

  

天线生产厂家

 

天线增益

收: 发: dbi

 

接收系统品质因数g/t

 db/k

极化方式

收: 发: 

 

使用方式

 

工作方式

收发 单发 

 

备注

 

表号

/

 


  2011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移动地球站技术资料备案表填表说明

  


  1. 本表用于境内经营者按规定报备某种类型或型号的移动地球站设备的技术资料时使用。

  2. 此表右上角的“me_____”栏,表示“技术资料申报表编号”,“me”后由4位数字组成。此栏由用户填写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导用户填写。当境内经营者需要变更已报备的移动地球站设备的技术资料时,新填表格中的技术资料申报表编号须与原技术资料申报表编号相同。技术资料申报表编号为4位数字。

  3. “境内经营者名称”栏,系指备案单位的全称。

  4. “组织机构代码”栏,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8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项。

  5. “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栏,系指备案单位的通信地址以及邮政编码。

  6.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栏,填写备案单位授权办理备案手续的联系人的姓名及其办公电话。

  7. “传真号码”和“电子信箱”栏,填写联系人的传真号码和电子信箱或单位公务信箱。

  8. “申请表编号”栏,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

  9.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名称”栏,系指本表所填移动地球站所属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的具体名称。

  10. “频率使用证号或批准文号”栏,系指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使用频率的使用证号或批准文号。

  11. “多址方式”栏,系指卫星通信采用的通信方式,例如fdma、sdma、tdma、cdma等。

  12. “关口站名称”栏,系指在境内使用的关口站。如有多个关口站,应逐一填写。

  13. “空间电台(星座)名称”栏,系指与该地球站通信的空间电台或星座的名称,并将相应的“”打上√。

  14. “标称轨道经度”栏,系指对地静止卫星星下点的标称地理经度,并在经度值前填写(e)表示东经或填写(w)表示西经,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非静止卫星则不填此项。

  15. “发射中心频率”和“接收中心频率”栏,系指信道的中心频率;当移动地球站使用某些具体频点时,填写此栏;属于备用频率应在频率后加注“(b)”。

  16. “发射频率范围”和“接收频率范围”栏,当移动地球站使用某段频率时,则填写使用的起始频率和终止频率。

  17. “发射带宽”和“接收带宽”栏,系指对给定的发射类别而言,在规定条件下恰能足以保证传输信息,并能满足所要求的速率和质量的频带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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