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科技发[2011]175号
【颁布时间】 2011-04-18
【实施时间】 2011-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9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十二五”教育与培训发展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二)部属和共建高校专门人才培养能力不断增强

  为进一步加快交通专门人才的培养,交通运输行业不断加大支持和指导力度,促进部属和共建高校的建设与发展,交通专门人才培养规模和质量得到新的提高,服务行业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面向交通运输发展需要,部属和共建高校发挥自身优势,拓展办学途径,新增一批交通特色学科专业,为交通创新人才培养和行业科技进步打下了坚实基础。到“十一五”末期,交通共建高校已建成交通类国家重点学科点10个、博士学位授权点35个、硕士学位授权点46个、本科交通主干专业点100多个。近五年来共培养本科以上交通专门人才10万多人,比“十五”增加了近一倍。各院校还承担了大量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和科技咨询工作,取得了一批科研成果。部属和共建高校培养人才、集聚人才以及促进交通运输领域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作用更加突出,已成为交通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和交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力量。

  (三)交通职业教育整体水平明显提升

  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落实《交通部 教育部关于推进交通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和交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对交通职业教育工作的支持和指导作用,进一步促进了交通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职业院校举办者的责任,不断加大投入,努力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交通职业院校的综合实力和办学效益得到大幅提升,15所交通高职院校进入国家示范及骨干院校建设行列,3所交通中职院校成为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交通职业院校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紧密结合行业发展需要,调整专业结构、优化课程设置,加强校企合作、推进工学结合,强化技能培养、增强实践能力,为行业培养了大批“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实用人才,相当数量的毕业生成为交通运输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一线的骨干力量。“十一五”时期,交通职业院校共培养技能型人才50多万人,比“十五”增加了40%,毕业生年平均就业率保持在90%以上。交通职业院校在开展行业岗位技能培训和推动行业职业资格体系建设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交通技能型人才资源开发和行业从业人员队伍素质提高的重要保障力量。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还必须充分地认识到:当前,交通教育培训工作仍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行业从业人员接受教育培训的程度与队伍建设整体素质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一是开展行业大规模干部教育培训的能力还不够强,重点还不够突出;二是对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劳动者教育培训的力度和针对性还不强,面向基层一线,立足工作实际、适应岗位需求的教育培训还不够多;三是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平台建设还不够完善,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能力还不够强,经费投入也相对不足等。这些问题既涉及思想观念,也涉及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和体制机制等,需要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教育培训机构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着力破除各种障碍,共同努力,加快提升行业教育培训能力和水平,保障交通教育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发展需求

  “十二五”时期,我国将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对交通运输科学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未来五年,交通运输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加快调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大力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关键阶段。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必须着力提升交通运输供给能力、运输服务保障能力、科技创新能力、“两型”行业建设能力、安全应急救助能力以及公共服务能力;必须要有一支高素质、创新型的交通从业人员队伍作支撑,关键是要有一大批掌握现代管理知识、法律知识,熟悉市场规则、依法行政的管理干部,掌握现代科技知识与技能、具有创新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掌握实用技术,动手能力强、爱岗敬业的技能劳动者作保障,这是实现交通运输由传统产业向现代产业转型,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必然要求。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交通教育培训工作,加快提高行业干部的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务能力、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技能劳动者的岗位适应能力,促进行业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不断提升,为交通运输科学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