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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建规函[2011]203号
【颁布时间】 2011-04-13
【实施时间】 2011-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0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道控制区划定与管制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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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 【宽度指引】应满足动植物繁衍、迁徙和生存的生态环境,同时有效避免人的活动对自然生态环境及动植物繁衍、迁徙和生存造成干扰,其控制宽度一般不小于200米(慢行道路缘外侧划定的控制边界线之间的距离,下同)。

  

  3.2 郊野型绿道控制区

  

  3.2.1 【划定范围】以半自然、半人工要素为主,主要包括城镇建成区周边的开敞绿地、水体、海岸、田野,以及度假村、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古村落、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自然和人文资源或景区。

  

  3.2.2 【宽度指引】应满足动植物迁徙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生境,满足人们亲近大自然的需求,同时应有效避免人的活动对自然生态环境及动植物的消极影响,其控制宽度一般不小于100米。

  

  3.3 都市型绿道控制区

  

  3.3.1 【划定范围】以人工要素为主,主要包括集中在城镇建成区内的人文景区、公园广场、河渠、绿地等。

  

  3.3.2 【宽度指引】应满足人的休闲游憩要求和营造景观的需要,其控制宽度一般不宜小于20米,其中绿道慢行道路缘线与城镇建设区域的单侧距离不宜低于8米。

  

4 绿道控制区的保护与管制


  4.1 【总体要求】绿道控制区划定后,应勘定边界坐标,强化对原生环境、自然历史人文资源的维护、保育和恢复,禁止破坏控制区内地形地貌、水体、土壤、地带性植物群落、自然历史人文资源等要素。

  

  4.2 【禁止建设类型】绿道控制区范围内禁止下列开发建设项目和活动类型:

  

  1)开发经营类城市建设项目,如房地产开发、大型商业设施、宾馆、工厂、仓储等。

  

  2)污染绿道环境项目,如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农家乐、餐饮服务设施、油库及堆场等。

  

  3)破坏绿道环境的活动,如砍伐树木、伤害动物、捕猎、拦河截溪、采石、采矿、取土等。

  

  4)对环境、人的休闲游憩活动造成安全隐患的各类活动,应按照相关规定与绿道控制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如危险品储藏运输、垃圾填埋处理等。

  

  5)对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造成安全隐患或破坏的各类活动。

  

  6)与绿道开发利用无关的临时建(构)筑物。

  

  4.3 【允许建设类型】绿道控制区范围内仅允许建设最基本的绿道设施。允许建设的区域,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1)绿道设施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交通衔接设施(衔接设施、停车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商业服务设施、游憩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基础设施(水、电、通讯、防灾设施),标识系统(信息标志、指路标志、规章标志和警示标志)。

  

  2)应严格控制绿道设施的建设规模、密度、高度等,绿道设施的设计应体现生态化和人性化要求。

  

  3)绿道设施在绿道控制区范围外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与管制。

  

  4.4 【分类建设管制】对生态型、郊野型和都市型绿道控制区实行分类管制。

  

  1)在生态型绿道控制区范围内,实施严格的生态保护策略,加强对原生环境的恢复、维护和保育,除最基本的绿道设施外,禁止其它任何开发建设行为。

  

  2)在郊野型绿道控制区范围内,允许在限定条件下进行与其功能不相冲突的低强度开发建设,如夏令营地、体育赛事活动设施与场馆、节庆民俗活动场所与设施等。

  

  3)在都市型绿道控制区范围内,配合城市居民的休闲使用,主要以人工绿化、交通换乘等设施为主,允许已有设施依据城市绿地的控制要求进行改造完善。

  

  4.5 【现状建(构)筑物处置】绿道控制区范围内已建合法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远期可根据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产权或功能置换。对现状违法建(构)筑物应限期拆除。允许对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开展保护、恢复和利用的建设活动,并开展制定相应的保护计划、编制保护规划工作。

  

  4.6 【相关职责】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积极利用gis管理平台对绿道控制区进行动态监测,并每年将监测结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绿道控制区的划定和管制,由地方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在绿道控制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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