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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没有收缴入库税款的,按实际收缴入库罚款数额的10%以内计发奖励金额,每案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举报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行为的奖励标准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份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二)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 00份以上不足1 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 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6000份以上不足1 0000份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六)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 0000份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份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对举报查实的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普通发票的行为,最高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励。 第十条 同一案件适用第八条、九条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分别计算检举奖金数额,但检举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国税机关举报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并经查实的,国税机关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普通发票违法行为,或者举报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二)举报人不能提供普通发票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普通发票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四)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普通发票违法行为无关的; (五)举报的普通发票违法行为国税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六)有普通发票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举报前已经向国税机关报告其普通发票违法行为的;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举报普通发票违法行为的; (八)举报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普通发票违法行为信息举报的;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奖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举报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举报人,可以向国税机关申请举报奖金。 举报奖金由负责查处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支付。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资金从财政部向国家税务总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举报奖励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稽查局、主管国税机关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稽查局和普通发票管理部门使用,主管国税机关财务部门负责支付和监督。 第十五条 受理举报的国税机关应当在对被举报人发票违法违章行为查结后一个月内,根据举报人书面申请及其贡献大小,制作《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向举报人发出《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由县(市、区)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作为密件存档。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国税机关领奖通知后90天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七条 同一发票违法违章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国税机关的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并与其他署名人协商分配。 第十八条 举报人或者联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不能亲自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行领取;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