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4-06
【实施时间】 2011-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1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举报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奖励办法

[接上页]


  举报人是单位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领取奖金,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领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第十九条  举报人或者代领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由县(市、区)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作为密件存档。

  

  第二十条  县(市、区)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在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时,可应举报人的要求,简要告知其所举报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但不得告知其举报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举报的税收违法行为查结前,国税机关不得将具体查处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国税机关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受理举报的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举报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

  

  第二十五条  所用表格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举报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奖励办法(试行)》(鲁国税发〔2004〕7号)同时废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