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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举报人是单位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领取奖金,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领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第十九条 举报人或者代领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由县(市、区)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作为密件存档。 第二十条 县(市、区)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在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时,可应举报人的要求,简要告知其所举报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但不得告知其举报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举报的税收违法行为查结前,国税机关不得将具体查处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国税机关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受理举报的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举报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 第二十五条 所用表格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举报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奖励办法(试行)》(鲁国税发〔2004〕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