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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现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国税系统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四条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内容包括:税务登记管理、合同资料备案管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非居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 第六条 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办理。 第七条 非居民企业合同资料备案管理依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办理。 第八条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依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办理。 第九条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依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办理。 第十条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依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办理。 第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依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6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1号)办理。 第十二条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办理。 第十三条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湘国税函〔2009〕412号)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