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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一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制定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加强施工管理。 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作业单位应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组织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作业时,应全面分析作业路段周边交通状况,制定绕行路线、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和应急疏导预案,严格控制施工工期。尽量避免同一公路主线上多个路段同时施工和长距离连续作业,最大程度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省际出入口的改造工程,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主动与相邻省份进行沟通,合理确定施工方案,做好组织协调。 第二十三条 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j h30-2004)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养护作业组织管理的通知》(交函公路[2010]207号)的规定,制定详细规范的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做好作业现场的管理工作,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完工后,应组织交(竣)工验收。对于一般性工程(工程量小且结构简单)可由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抽查;对于涉及复杂结构工程的项目应采用先交工验收后竣工验收的形式,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 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相关管养单位应及时更新公路数据库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效果评价机制,对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做出评价,并在年度总结中反映。 第二十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实施后的养护和管理,确保改造工程效果的可持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确保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顺利实施。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各地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对各地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配套资金落实、技术方案合理性、项目管理规范化、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切实加强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督查情况和各地上报信息,对由于设计深度不足造成重大变更的单位,和因工程管理不到位或偷工减料等原因,引发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相关从业单位,进行通报,并列入不良信用单位名单。 第三十条 对有不良信用的从业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要严格限制或禁止进入养护作业市场。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交通运输部可以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核减或停止下一年度该单位的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补助资金。 (一)擅自改变车购税补助资金使用用途的; (二)超标准、超范围安排项目的; (三)年度计划总投资调整超过10%的; (四)不能按照工程需要足额、及时配套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资金的; (五)无正当理由,年度实施计划完成70%以下的; (六)因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施工组织不当引起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长时间交通拥堵,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未按规定建立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填报、更新相关信息的; (八)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被交通运输部通报批评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实际,根据各地(市)、县组织实施、配套资金落实,以及改造效果等情况,制定与投资规模相挂钩的奖惩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辖区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