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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1-05-04
【实施时间】 2011-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2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改革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十一)加快城乡水环境综合治理,全面提升城乡水环境品质。加紧制定并完善五大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加快永定河绿色生态发展带建设,促进西南部地区水岸经济发展。继续推进北运河流域水系综合治理,改善环境,服务顺义空港地区、通州国际新城等沿河重点发展新区。实施潮白河流域生态治理,保护和涵养水源,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加快中小河道综合治理和水网建设,修复湿地,绿化美化,营造“有水则清、无水则绿、和谐宜居”的城乡水环境,全面建设生态河道。

  

  (十二)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全力推进基本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配套与改造,完善农田灌排系统,扩大再生水灌溉面积。加强旱地水源及田间灌溉设施配套,统筹配置水资源,实现“旱能浇、涝能排”,提高农业灌溉保障率。加大农业节水力度,积极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力推进高效节水工程建设,发展雨养旱作农业。建立墒情、旱情监测网络,完善农业抗旱应急体系,提高农业抗旱水平。加大对山区发展的扶持力度,兴修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五、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十三)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行业用水定额管理、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根据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产业结构发展布局及合理需求,制定水资源配置方案,确定各区域、各行业用水总量指标,并逐级分解,建立覆盖全市的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生活用水适度增长、环境用水控制增长、工业用新水零增长、农业用新水负增长,用水总量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年度用水指标以内,年度用水计划根据当年水资源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严格推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编制区域发展规划、新城和重点发展区规划时,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

  

  严格取水许可管理。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取水许可,出具水资源论证报告。取用公共管网水或再生水的建设项目,供水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用水指标供水。

  

  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应急调度预案。加强涵盖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文水资源监测网络建设,完善水务运行调度和监测评价体系。在供水紧急状态下,分区分类采取限制用水措施。

  

  (十四)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全面推进高标准的节水型社会建设,努力培育节水的生产生活方式,把节约用水工作贯穿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全过程。到2015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到25立方米以下,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11立方米以下,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7以上。

  

  建立水资源经济社会评价体系,进一步细化工业、农业、服务业等行业和用水产品的定额指标,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产业用水效率准入制度,定期进行用水效率评估,制定限制发展的高耗水产业名录,对用水超定额的生产企业限期进行节水技术改造,改造后仍达不到行业标准的核减用水指标。制定并完善满足本市需求的节水标准体系,逐步提高节水标准,强化节水产品认证和市场监督工作,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加强用水计划管理,严格用水计量,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建设节水示范工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城市发展新区要率先建成科学用水、高效用水的示范区。创新节水管理思路和方式,完善节水责任体系,进一步拓展节水空间,提高节水管理水平。

  

  (十五)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各类水功能区水质达标。从严核定区域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排放指标和河道考核断面的控制指标。加强点面污染源治理,大力推广清洁生产。严格排水许可管理,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河湖排放未经处理或经处理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建立排水和水功能区水质监测预警系统,完善评价体系,制定监督考核制度。

  

  (十六)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工作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加强水量水质监测,将水资源管理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区县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污水治理和出境断面水质等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区县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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