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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1-05-04
【实施时间】 2011-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2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改革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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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建立水务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十七)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务建设的投入,今后10年全社会水务资金投入年均比2010年高出1倍。发挥政府在水务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务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市、区县财政部门在加大资金政策统筹、优化支出结构的基础上,对水务投入的总量和增幅要有明显提高。每年从市、区县两级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设立专项资金,按项目管理,用于水务工程基本建设。本市作为重点防洪地区和水资源极端紧缺的城市,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源工程建设。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水利资金支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制定本市实施方案,拓宽资金渠道,增加提取比重,扩大基金规模。区县政府要相应建立水务建设和管理的专项资金。继续做好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城乡水源保护和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水务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十八)保障水务设施运行维护经费投入。明确界定水务设施的性质,制定水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定额标准,加大公共财政和政府投资对公益性、准公益性水务工程设施的保障力度,合理核定供排水价格,促进供排水企业的运营与发展。

  

  按照多筹多补、多干多补原则,加大“一事一议”的财政奖补力度,充分调动农民和农村合作组织建设农村水务的积极性。农民安全饮水工程等水务设施用电实行农用电价,多方位保障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稳定。

  

  (十九)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务事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开展水务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落实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务企业发行债券,探索发展大型水务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开展水务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拓宽水务融资渠道。

  

  七、不断创新水务发展体制机制

  

  (二十)完善水务管理体制。按照事权清晰、职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行高效的要求,深化供排水企业改革。进一步完善市、区县两级水务行政管理体制,全面实现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建立高层次水资源协调工作机制,积极争取成立首都水资源协调机构,研究、决策涉水重大事项,协调跨流域调水和周边地区水资源保护等工作。

  

  完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适时调整流域机构职能,强化对流域水事活动的统一协调,加强流域管理机构在流域规划编制和实施、防洪调度、水资源配置、节约用水、水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管职能。

  

  整合水务管理资源,按照业务管理需要,建立健全水务管理服务机构。强化对行业的监管,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深化市属水务工程管理单位改革,完善市南水北调工程管理机构体系建设,推进区县水务工程管理单位改革。进一步推行管养分离,探索社会化、专业化等多种水务工程管理模式。

  

  深化小型水务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二十一)健全农村水务服务体系,全面提高服务能力。完善流域和乡镇水务服务机构建设,落实防汛抗旱、供水、排水、节水、水文、水保等公益性职能,核定人员编制和经费,纳入区县财政预算。

  

  (二十二)强化水务社会化管理。建立水务社会化分工管理的责任制度,发挥企业、社区组织、农民用水协会和城乡居民自主管理的作用,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水务社会化管理。加大政府购买水务公共服务的力度,健全基层管水员制度。发挥行业协会和志愿者的作用,实现专业化与社会化管理的有机结合。进一步推进水务政务公开和水行业的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二十三)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兼顾公平和效率,推进水价改革,建立合理的水价体系。加大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实施力度,继续对高耗水行业实行更严格的差别水价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和用水结构调整。合理调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逐步推行居民阶梯水价。逐步建立农村生活用水收费制度,严格取缔包费制。积极推进农业灌溉水价综合改革,促进农业节水,提高用水效率,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农村水费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农村水务设施的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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