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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1]21号
【颁布时间】 2011-05-06
【实施时间】 2011-05-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2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方案

[接上页]


  1.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调味料的品种、进货、贮存、使用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在餐饮服务环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2.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对上述重点单位实施食品添加剂备案管理。

  

  3.全面推行“五专两公开”制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公开承诺落实餐饮安全主体责任、公开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做到专店购买、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器计量、专人负责,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管理。(主要责任单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五)严厉打击食品进出口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1.严格进出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准入制度,落实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完善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及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制度,提高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

  

  2.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监控计划,重点加强对进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监测。

  

  3.建立健全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完善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主要责任单位: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六)加强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源头治理。

  

  1.强化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依法加强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的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主要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兽医等部门)

  

  2.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主要责任单位:卫生行政部门)

  

  3.强化诚信自律。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理念。(主要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2011年年底前,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主要责任单位:农业、海洋与渔业、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兽医等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部门责任,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执法联动,形成监管合力。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督导检查,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请省政府有关部门于5月10日前、各市人民政府于5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省食安办。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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