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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1]21号
【颁布时间】 2011-05-06
【实施时间】 2011-05-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2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东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方案

[接上页]


  (三)依法从重惩处违法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公安机关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对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社会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群众举报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六)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主动宣传,重点宣传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工作措施和成效,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及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以及发布、张贴公告等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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