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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规范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并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满足本企业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需求后,多余房源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回购价格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切实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凡未办理土地划拨前置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比例提高到20%。对辖区内廉租住房建设任务尚未完成的,廉租住房配建比例提高到20%;已完成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按2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2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后,配套商业用房配建比例可提高2%。 建立市政府负责包租投资、区政府按照年度计划筹集房源并负责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制,可将城中村改造村民安置住房满足自住需求后的小户型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纳入统一管理的工作机制。 四、明确财政资金保障措施 (一)加大市、区两级住房保障资金投入。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资金归集力度,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提高到15%。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新增建设用地储备资金的筹措,并根据各区(市内五区)廉租住房年度目标任务,按照回购价格或建设成本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获得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市财政给予回购价格或建设资金80%的补助;未获得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市财政给予90%的补助。其余回购或建设资金由各区财政予以承担。原由市财政出资建设或回购的廉租住房项目,仍由市财政出资建设或回购后再行移交。 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市级资金补助标准按照廉租住房市级资金补助标准执行,并实施属地化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属政府产权的按照廉租住房产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完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区政府应当在年底前编制廉租住房建设、回购计划及资金使用计划,经市住房保障、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后,报请市财政审核。市级廉租住房建设或回购补助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区级配套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区财政应根据项目进度,实施分期拨付。开发企业凭分户验收报告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一次性拨付剩余资金。 (三)实施差别化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管政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全部实施回购。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城市“三环”以内的,由政府组织回购后作为永久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属于城市“三环”以外的,开发企业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0〕212号)有关管理规定实施经营5年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区域实际需求确定由政府优先实施回购,或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回购价格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转化经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原属市财政出资建设和回购的廉租住房,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房屋产权划归各区政府所有。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的配租管理、租金收取、房屋维修及后续管理工作。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持有《郑州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给予实际缴纳物业费用80%的补贴。廉租住房出售收入的15%作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廉租住房租金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取,并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和管理,不足部分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五、健全住房保障资格准入退出机制 (一)加强住房保障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民政部等部门印发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精神,按照“政府主导、民政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属地化管理,确保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收入认定任务的完成。加快建立居民家庭收入审核系统,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民政、财政、公安、工商、税务、金融、证券和住房保障等多部门信息共享。县(市、区)政府应加强收入认定工作的机构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完善和规范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资格认定程序和公示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