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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完善供应制度。市住房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轮候供应制度,将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中,申请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上且户籍年限达20年以上的保障对象纳入优先轮侯范围。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统一供应,拆迁安置住房要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与管理的通知》(郑政〔2008〕148号)精神,严格实施房源备案制度。 (三)完善退出机制。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对已向社会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市住房保障、国土资源部门合理制订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款补缴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对新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由政府实施回购,具体回购办法另行制定。并依据保障对象自行申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监测、群众举报查实等途径,对住房保障对象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购置、租赁、继承、受赠其他住房的,要按规定退出。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