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1]32号
【颁布时间】 2011-04-28
【实施时间】 2011-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3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4.进一步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危险废物管理。要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要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加强对铬渣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

  

  (二)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1.继续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重点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进水浓度高、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水平。重点加强对建成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尤其是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要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按照“无害化、资源化、节能低碳”的原则妥善处置污泥,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定期向地方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各级环保部门、公安部门要加强配合,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

  

  2.继续加强对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和钢铁企业监管,督促企业强化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行。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情况、旁路铅封情况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加大燃煤电厂和钢铁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检查频次,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治理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加强企业设施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停(启)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三)严厉打击造纸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1.对于已取缔关闭的小造纸企业,要按照“吊销执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移走原料”的标准,全面检查清理,彻底取缔关闭到位,严防死灰复燃。

  

  2.全面检查并督促现有造纸企业提标改造。对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批建不符、未履行“三同时”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进行生产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和生产,限期履行相关手续,并依法给予高限处罚;对超标排放的,依法处罚,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有批准权的地方政府要责令关闭;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停运污染物防治设施的,限期改正,依法处罚。督促现有造纸企业提标改造,严格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自2011年7月1日起,依照新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3.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2011年底前,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

  

  (四)全面开展沿江(河、湖)化工企业排查整治工作。

  

  1.在环境风险源排查和沿江(河、湖)化工石化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对化工企业再次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摸清底数。对于存在的环境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惩治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2.全面检查取缔、关停或废弃的化工企业处置情况。对拒不执行取缔、关停决定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取缔关停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要立即彻底拆除设备、断水断电、清除原料;对废弃化工企业遗留的原料及产品,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置。

  

  3.全面检查化工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对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或未按环评要求建设项目的,一律停止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或不完善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做或完善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对未履行“三同时”验收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罚款;对超标排放、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停运污染物防治设施的,限期改正,依法处罚;对未按要求进行危险废物管理的,依法从严处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