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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1]32号
【颁布时间】 2011-04-28
【实施时间】 2011-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3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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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全面检查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和完善情况。对未按要求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无应急设施和应急措施的,立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罚;对于应急预案不完善或应急设施、措施不到位的,督促企业进一步摸清环境风险源,完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健全企业环境应急机制。

  

  5.全面检查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情况。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化工企业,并拆除生产设备及已设置的排污口,清除原料及产品。关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化工建设项目。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确保责任落实。各级环保、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监察、司法、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电力监管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完善联合检查、联合监督、联合问责等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整治突出的环境问题。

  

  (二)严格落实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督察方案,对工作开展不力、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地方,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证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强化督办和后督察。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一批重金属污染、涉及危险废物及其他严重环境违法的案件,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梳理2010年以来处罚案件执行情况,制定后督察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要对上年度辖区内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和涉及重金属处罚案件的处罚、处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防止污染反弹。

  

  (四)加强信息公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行动阶段工作重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公开环境信息,公布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一批严重损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专项行动的良好氛围。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至5月中旬)。

  

  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有关动员部署情况、实施方案、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以及负责信息报送的部门、人员名单,于2011年5月15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深入排查和整治阶段(5月至9月)。

  

  各地要根据本方案并结合实际,按照《全省环境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要求,对辖区内重金属排放、化工、造纸等重点行业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拉网式排查。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化工企业、造纸企业和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时限和要求,严肃查处和整治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各市重金属排放企业及铅蓄电池企业、化工企业、造纸企业整治情况,于2011年7月25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5月至10月)。

  

  各地要加强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省环保厅要组成督查组,对各市减排工作和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10月份,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组成检查组,对各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以暗访、明查等多种方式,不定期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1年11月20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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