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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11]27号
【颁布时间】 2011-04-25
【实施时间】 2011-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3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等三个安排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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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病统筹补偿的概念

  

  大病统筹补偿是指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因罹患大病致使医疗总费用过高,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较高,对这部分费用进行补充补偿的制度。其保障对象为年度内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

  

  二、统筹层次

  

  以县(市)为单位统筹管理(与新农合统筹层次相同)。

  

  三、保障时限

  

  以公历年度为单位,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筹资标准和来源

  

  筹资标准原则上为当年新农合筹资标准的3%左右。

  

  资金来源:

  

  1.县(市)政府财政补助;

  

  2.社会慈善捐助;

  

  3.参合农民个人缴费;

  

  4.县(市)政府财政补助与个人缴费按比例承担,但五保户、低保户的个人缴费由政府财政全额资助;

  

  5.从新农合基金中列支;

  

  6.其他。

  

  五、管理模式

  

  (一)商业管理模式。未从新农合基金中列支的均可选择商业管理模式。

  

  县(市)政府要认真遴选“市场优势明显、专业经验丰富、服务网络健全、资金实力雄厚、社会信誉度高、社会责任感强”的保险公司承担参合农民大病统筹保障任务,并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服务协议。要加强监管,确保参合农民大病统筹保障资金规范管理、有效利用,为符合条件的参合农民提供及时补偿和周到服务。

  

  (二)政府管理模式。各种筹资来源均可以采用政府管理模式。

  

  从新农合基金中列支的,严格按新农合基金管理要求进行管理,资金不得脱离新农合基金专户,并确保基金专款专用;其他筹资来源的,所筹集资金必须全额注入县级财政部门开设的大病统筹补偿基金专户,不得划入新农合基金专户。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具体业务,财政部门负责复审和拨付。所有补偿款要以支票或存折方式支付给参合农民个人,应做到随申请随补偿,不得集中到某一固定时间办理。

  

  六、保障程度

  

  当参合农民住院费用在新农合给予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较高,达到一定额度,再对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原则上保障比例不低于40%,保障封顶线不低于10万元。具体方案由各县(市)自行制定。

  

  七、保障程序

  

  参合农民在办理完新农合补偿手续后,进入大病统筹补偿程序。根据管理模式,首先要到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大病统筹补偿手续。大病统筹补偿由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的,新农合经办机构要为参合农民办理大病统筹补偿手续;大病统筹补偿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的,新农合经办机构要为参合农民出具相关证明,商业保险公司为参合农民办理大病统筹补偿手续。

  

  住院诊治过程跨年度未连续参合的,按参合年度确定结算年度;连续参合的,按诊治终结时间确定结算年度。

  

  八、组织领导

  

  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偿关系到广大参合农民的切身利益,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机构,明确任务目标,做好政策宣传,加强资金管理。要将新农合制度和大病统筹补偿作为日常工作来抓,所需资金和管理经费要纳入各县(市)财政预算。

  

  各县(市)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卫生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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