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11]42号
【颁布时间】 2011-04-25
【实施时间】 2011-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3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

[接上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职责。

  

  五、有关要求

  

  (一)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必须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切实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二)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区域分公司、子公司等之间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互通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煤炭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煤炭专业技术,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四)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及所属的区域分公司、子公司和兼并重组煤矿,应当接受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县级以上各级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同时,加强联合执法,相互密切配合,形成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合力,依法促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和兼并重组煤矿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六)严格煤矿证照颁发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兼并重组煤矿在报送证照办理、设计审批、生产能力核定等资料时,未经过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初步审查同意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