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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函[2011]73号
【颁布时间】 2011-04-11
【实施时间】 2011-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4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11〕73号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通知》和省政府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签订的《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目标协议书》的要求,2011年4月底前将全省国有企业(含辖区内中央和省在四川各市(州)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1年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其他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彻底解决我省“老工伤”历史遗留问题。

  

  二、工作措施

  

  (一)严格把握老工伤人员范围,确保全部纳入统筹管理。按照《通知》精神,结合近年来我省解决“老工伤”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际,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范围为国有、集体和其他企业全部工伤人员(含工伤职工、工伤退休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重点是国有、集体企业有伤残等级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已按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保险待遇关系的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按中央政策筹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所需资金。

  

  1.多渠道筹集资金。各地要按照《通知》规定,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多种渠道,区别尚未参保企业、已参保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等不同情况,筹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具体办法由各市(州)政府根据基金收支、结余及老工伤人员待遇支出等情况确定。

  

  2.落实政府补助。对通过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后仍然难以满足老工伤人员待遇资金需求的,统筹地区政府应安排一定补助资金,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平稳运行。

  

  中央财政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助。省财政对解决老工伤问题工作任务重、负担有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拟定省级财政补助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地企业老工伤人员情况、基金结余情况、老工伤问题解决情况和财力水平等因素合理分配。

  

  (三)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确保老工伤人员待遇落实。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各地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四)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制度平稳运行。

  

  1.扎实做好各项经办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各项前期准备和具体实施工作。要加强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相关业务流程,及时收集、整理用人单位参保情况和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信息,做好用人单位参保登记、老工伤人员登记及待遇核定等工作。

  

  2.加快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各地要按《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加快推进各类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并按规定将各类企业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避免出现新的老工伤人员。同时,加强工伤保险费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增强基金保障能力。

  

  3.全面实现工伤保险市(州)级统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州)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9〕47号)要求,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市(州)级统筹工作。已实行工伤保险市(州)级统筹的市(州),要规范完善统筹办法;尚未实行工伤保险市(州)级统筹的市(州),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2011年上半年出台市(州)级统筹办法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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